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7月27日 廣西天華編輯
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近日,財政部下發《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財政部規定,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財政部要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文件還對轉制的具體條件、辦理程序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