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2006年1月18日 廣西天華編輯
財政部日前下發了《證券公司創設權證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券商創設權證的會計處理給出了明確規定。至此,爭議已久的權證利潤確認問題有了具體指引。
根據該規定,對于券商發行的認購權證,券商應當于會計期末將已經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專用賬戶上存放的、用于履約擔保的股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投資收益。對于券商已經發行的認購權證,應按認購權證的中間價計量,并將前后兩個會計期末中間價的差額計入當期利潤。如果認購權證的期末中間價顯著偏離按B—S期權定價模型計算確定的價值時,券商應當根據B—S模型確定的價值計量。
對于券商發行的認沽權證,券商應當于會計期末按認沽權證的中間價計量,并將前后兩個會計期末中間價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認沽權證的期末中間價顯著偏離按B—S期權定價模型計算確定的價值時,券商應當根據B—S模型確定的價值計量。
對于券商注銷創設的認購或認沽權證,券商可將權證發行時收到的款項與購買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利潤。
對于券商在計算權證收益時是選擇期末的中間價還是理論價值,該規定并沒有給出量化指標,因而,業內人士認為,券商可能在合規的情況下選擇有利于自己的原則。目前部分品種的理論價值與實際價格之間差別較大,有的品種甚至達到1元左右,因而,采用不同的方法對券商確認會計利潤的影響較大。
上證所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由券商創設且尚在流通的權證數量共15.46億份,其中,武鋼認購權證9.08億份,武鋼認沽權證5.92億份,G穗機場權證4600萬份。這部分權證的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券商2005年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