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海峽都市報 2006年7月6日 廣西天華編輯
以前坐在莊嚴的審判席上的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簡稱烏鐵中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這個人民法院因涉嫌單位受賄罪接受兄弟單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并面臨刑事處罰。烏鐵中院是首個被控此罪的法院,這件案子開了中國司法界的先例。
法院被控涉嫌單位受賄罪
昌吉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說,烏鐵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賄賂款451萬余元,涉嫌單位受賄罪,法院原院長楊志明、執行局局長蔡紅軍、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出庭受審。
檢方指控該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長楊志明接受烏魯木齊一公司經理李某的提議,將法院辦理案件的拍賣業務交由烏魯木齊一家拍賣公司獨攬,所得傭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長李某以該院法官協會的名義與拍賣公司簽訂協議,由執行局局長蔡紅軍具體負責協調,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賣公司付給的傭金94萬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楊志明召集某價格事務所負責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負責人開會,提出涉案標的物的評估作價費由法院和該物價事務所四六分成,由蔡紅軍負責,5年內共收人民幣284萬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單位烏鐵中院還成立“A類”辦案組,負責烏魯木齊某投資咨詢公司申請執行某銀行、某集團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間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以“感謝費”名義給付的72萬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檢方說,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內,烏鐵中院接受請托,索取、收受人民幣451萬余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長的授意,未將上述款項存入法院的賬戶,而存入以烏鐵中院法官協會名義開設的賬戶,或者直接提取現金使用。
院長個人也受賄貪污
檢方另指控院長楊志明受賄罪、貪污罪:楊曾在2005年以幫助女婿償還債務的名義收受某集團總經理10萬現金;2005年1月,楊的女兒欲購買轎車,楊要求王青梅從單位的小金庫里提出現金10萬元給女兒買車,此款一直未還。
當日,開庭審理后,由于6位辯護人對程序問題產生質疑,法院決定擇日開審。
《刑法》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單位受賄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