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特區報 2007年1月25日 廣西天華編輯
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天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案)。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準入,加強了監管,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該行業中發生的不講誠信、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修訂案明確提出最高可罰款50萬元。
《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是1995年頒布的,雖經過了2002年和2003年兩次修改,但隨著市場的不斷開放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迅速發展,行業管理也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
修訂案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業務報告時,不得有“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等行為。如果違反,“由市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暫停執業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而對于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執業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書”。
修訂案還規定,“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特區臨時執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準許并辦理執業登記”。違反該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執業處罰的最長期限為一年。為維護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新修改的條例根據違法情節,分別規定了暫停一個月、一至三個月、三至六個月、六至十二個月等處罰類別和幅度,并規定暫停執業處罰期滿后,當事人無需申請即可自動恢復注冊。
用做廣告等形式招攬業務,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來說,是一個不能觸碰的“禁區”。修訂案明確規定,“禁止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刊播、設置、張貼廣告或者借助新聞媒體進行廣告宣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