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2007年6月27日 廣西天華編輯
針對最高法日前出臺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司法解釋,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區主管合伙人林怡仲昨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他們正在研究該規定,并認為這不會對國際性的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壓力。
最高法日前發布《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透露,在此前科龍案件中,有關律師起訴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便苦于適用法規缺乏而遭到法院拒絕。但此次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便是:“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新解釋還在許多方面作出新規定,如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統一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模式,以減輕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負擔等。
“我認為最高法做了一個定案,是很正確的方向,特別是中國在國際市場上非常活躍,這與國際上來比也是一致的。”林怡仲說。
此前,有注會行業人士認為,該解釋主要是對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明確界定,勢必會增加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壓力。不過,林怡仲認為,“對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不同的地方就是要符合每個國家不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