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發布公告稱,公司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檢察院認為,綠大地欺詐發行案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審審級違法。
去年9月6日,綠大地欺詐發行案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盡管綠大地依靠造假上市圈錢3.46億元,但去年12月初的法院一審判決卻對五名被告人全部緩刑,公司僅被罰款400萬元。
根據最新公告,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本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綠大地”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檢察院認為,應當認定被告單位“綠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后兩次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重復評價的問題;其次,綠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再次,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綠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報,經司法會計鑒定,可以進一步證實本案“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
另外,檢察院認為,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
為此,檢察院提出,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綠大地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綠大地公司公告說,由于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對公司資產負債表期初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取決于最終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