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今天(28日)發布了《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上交所稱,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順暢的退市機制,促進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
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
從反饋郵件和座談會反映的情況來看,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凈資產連續兩年為負的退市標準偏緊,建議將其退市期間改為3年,增加暫停上市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
經討論,本所認為,與其他退市財務指標相比,凈資產指標的設置缺少暫停上市的環節,從制度設計的平衡來考慮,決定采納有關意見,增加凈資產指標暫停上市的環節,規定凈資產連續3年為負者應終止上市。
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4年改為3年
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對《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中營業收入指標的4年退市期間,認為“合理”和“不合理”的答復意見基本各占一半。從機構投資者的意見來看,多數意見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連續4年低于1000萬元的標準過寬,建議將退市期間縮短為3年。
經討論,本所認為,考慮到營業收入指標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原規定的要求偏低,決定采納有關意見,改為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原文標題:上交所發布退市制度方案 凈資產退市指標放寬
部分反饋意見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追溯重述的方式來規避退市風險警示。
經討論,本所認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或者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通常都涉及財務會計報告前期差錯或虛假記載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從嚴要求,決定采納有關意見,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
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設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合理。同時,有反饋意見提出,應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分別設定A股和B股的相關指標。
經討論,本所認為,有必要根據A、B股公司不同的情況予以分別確定相關市場交易指標,避免制度空白,決定采納有關意見,規定:(1)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2)對于既發行A股也發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盤價同時觸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附: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嚴格恢復上市申請條件
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王珺
經過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滬深兩大交易所6月28日分別公布了修訂后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對退市指標設置以及恢復上市申請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和完備的修訂。接下來還將進一步修訂相關細則,完善退市方案。
此次修訂后的方案中,兩大交易所均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其中增加了暫停上市的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
方案將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新方案還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或者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同時還增加了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以充分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
在恢復上市申請條件方面,征求意見稿僅規定了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時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應為正數,正式文件將上市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均為正值、凈資產為正值、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條件列入標準。
而兩大交易所不同之處在于,上交所為已經被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設置了風險警示板,上交所預計風險警示板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完成后,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并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而深交所對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僅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
在退市后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滬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上交所表示,方案發布后將制定配套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關業務規則,落實相關技術準備,并盡快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