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2008]36號 2008年4月29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有利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條例施行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問題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jiān)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關于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協調機制問題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fā)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fā)布;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fā)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三、關于發(fā)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
(五)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關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九)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yōu)質服務。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xù)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五、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一)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省(區(qū)、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十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在條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時間內出現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guī)定期限答復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并盡快答復。
(十三)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十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按規(guī)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六、關于監(jiān)督保障問題
(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十六)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jiān)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jiān)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十七)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54號)的要求,落實業(yè)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部門(單位)、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條例的具體辦法,保證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得到落實。
七、關于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十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條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納入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積極推動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把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要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內容為重點,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chuàng)新公開形式,拓展公開渠道,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提高公開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