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9]117號 2009年6月25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出資企業在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過程中,職工安置問題事關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當前,在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執行不規范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現就涉及產權關系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其中產權轉讓的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應按照“人隨資產、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產及業務的企業承擔。
企業對上述費用實行預提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對企業資產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也應當予以評估確認。
企業對預提的上述費用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產價值時,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確認。
三、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
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并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重組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條預提的有關費用,應當分別計算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預提年限,并以重組基準日相關費用為基數,以同期限歷史平均通脹率計算未來各期企業應支付的費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進行貼現計算。預提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預提費用=
其中,T為預提年限, 為預提年限內第t期費用,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內歷史平均通脹率, 為預提年限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
六、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由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預提費用由重組后企業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重組后企業如貨幣資金不足,可以自重組完成日起5年內分期支付,但應當按照重組基準日5年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管理單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關利息支出作為重組后企業財務費用處理。
七、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支付、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
八、重組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預提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并按約定從專戶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的或者有結余的,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施行前已經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企業重組行為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調整。
財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