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22號 2010年3月24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事業單位改制,現將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