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114號 2010年12月1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發布后,部分地區建議明確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紙張的具體范圍。為促進蔗渣的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經研究,現就此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財稅[2009]148號文件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中“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是指生產原料中蔗渣摻兌比例不低于70%的各類紙制品。
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