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行〔2014〕30號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5月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下同),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直屬駐外地的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自治區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自治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廳按照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輪船(不包括旅游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一等艙頭等艙憑據報銷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二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三等艙經濟艙憑據報銷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以及出差人員赴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地鐵等交通費用,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住宿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自治區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依照財政部制定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詳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待報財政部后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省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各單位工作人員區外出差依照財政部制定的分地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表)。區內出差伙食補助費執行統一標準,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代收費用、出具相關證明給出差人員并將款項支付給伙食提供方進行結算。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接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代收費用、出具相關證明給出差人員并將款項及時支付給交通工具提供方進行結算。
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由單位派車的,不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出差往返機場、火車站等發生的大巴、地鐵等交通費用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出差當天往返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單位派車出差的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廳報告。
自治區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自治區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銷。
自治區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境內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因公出國(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費,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自治區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07〕44號)同時廢止,過去有過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附件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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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住宿費限額標準(元/間·天) | 伙食補助費標準(元/天) | ||
省級(普通套間) | 廳級(單間或 標準間) | 其他人員(單間 或標準間) | ||
廣 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北 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 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 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 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內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 寧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 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 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 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 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 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寧 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 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 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 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 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 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 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 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 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 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 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海 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 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 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 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 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 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陜 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 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 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寧 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 疆 | 800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