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2005]196號 2005年12月9日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