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會〔2005〕61號 2005年12月13日 廣西天華編輯
各市財政局,區直有關企業:
《關于加快大中型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桂財會〔2005〕4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對進一步推進我區大中型企業按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對國有老企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認定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國資委逐個作出批復需要一定時間,難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批復完畢。鑒此,為確保我區國有老企業能夠按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現將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有老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提交的材料問題
國有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國有老企業在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原則上應當按照《通知》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的會計管理部門報送材料。若國有老企業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尚未收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失處理的批復文件,則在向主管財政機關的會計管理部門提交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申請時,可暫不提供《通知》第三條第(四)項所列的“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處理的批復意見書”,改為提交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報的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待收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資產損失處理的批復文件之后,再將該文件的復印件及時報送給主管財政機關的會計管理部門。
主管財政機關收到國有老企業報來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通知》的規定認真審查,及時作出批復。
二、關于未收到批復期間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問題
國有老企業截止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資產損失處理的批復文件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可以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財會〔2003〕31號)的要求,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后,再按照批復意見進行核銷。國有老企業在未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失處理的批復文件期間,在編制中期和年末資產負債表時,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記錄的資產損失的構成內容進行如下列報:
(一)“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記錄的資產損失中屬于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損失的金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在編制年末資產負債表時,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分別按照“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披露各項流動資產損失的內容和金額。
(二)“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待處理財產損溢——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科目記錄的資產損失中屬于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的金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列示。在編制年末資產負債表時,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分別按照“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披露各項長期資產損失的內容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