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81號 2005年12月23日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統一稅收政策,規范稅收管理,現將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產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