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6]1號 2006年1月9日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現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重新明確如下: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二、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三、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新辦企業的具體征管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新辦企業標準認定。對文發之前,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企業,其征管范圍不作調整,已批準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可按規定執行到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29號)中,有關“六、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