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6] 39號 廣西天華編輯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蕪湖市金百川賓館能否享受再就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請示》(皖地稅[2005]16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3號)的規定,個體經營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的新辦個體經營戶。由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為個體經營戶,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再就業優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個體經營戶可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申請享受個人所得稅再就業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20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