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06〕15 號 2006年2月17日頒發 廣西天華編輯
各市、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城區(開發區)分局、直屬局、稽查局,區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更好地適應廣西經濟發展,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現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級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如用人單位所在地級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全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執行。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根據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確定。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數據未公布的,免征額的標準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確定。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數據公布后,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少繳的稅款應及時申報補稅。
二、本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桂財稅〔2001〕57號)所規定的30000元標準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