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6]478號 廣西天華編輯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梅沙海景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6〕1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稅收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