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93號 2006年5月24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勞務承包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發〔2005〕16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