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3號 2006年7月13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反映在具體執行口徑上需要進一步細化。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關于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
二、《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不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三、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其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視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一)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由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區別不同情況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其中,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家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現有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方稅務局的,由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機關按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確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做如下處理:
(一)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
七、《通知》發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業,按原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免稅的,可按原規定執行到期。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