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07號 2006年7月19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關于“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的規定,現對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服裝企業廣告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把上述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