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1500元,鑒于該減除費用標準涉及廣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全社會普遍關注,為進一步廣泛聽取包括廣大工薪收入者在內的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推進立法民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決定就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舉行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修正案(草案)將其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該減除費用標準是否適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聽證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作為本次聽證會的聽證人。
三、時間、地點
聽證會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舉行。
四、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
(一)聽證陳述人
1.年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
2.草案起草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代表各1人;
3.全國總工會的代表1人,東、中、西部省、自治區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共3人,直轄市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1人。
第1項聽證陳述人,由聽證人按照東、中、西部地區都有適當名額,工薪收入較高、較低的行業、職業都有適當名額,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都有適當名額的原則,在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選擇確定。
(二)聽證旁聽人
聽證旁聽人名額為15人至20人,在申請作為聽證陳述人而未被選取的人員中確定。
五、報名時間、方式和要求
凡年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名,申請作為聽證陳述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開始報名。報名采用信函、傳真或者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信函寄至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政編碼:10080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聽證報名”字樣;報名傳真傳至(010)63094062;網上報名請登錄中國人大網站,填寫并提交報名表(網址:www.npc.gov.cn)。
報名人應當寫明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及職務、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月工資、薪金所得,對減除費用標準的基本觀點并說明主要理由(不少于300字)。
報名截止時間為2005年9月5日18時(郵寄報名的,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聽證會參會通知
聽證人在確定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名單后,于2005年9月12日前向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發出書面通知。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載明的時間、方式回復是否參加聽證會。
以個人名義參加聽證會的京外人員的往返交通費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參加聽證會。作為單位代表參加聽證會的,往返交通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在京參加聽證會期間的食宿費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5年8月28日
通過信函或傳真方式報名,請在此下載報名表
附: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有關條款及說明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此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長金人慶受國務院委托,對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說明: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時,每月減除費用800元。1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職工工資收入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都有了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業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職工工資收入提高的同時,職工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幾年教育、住房、醫療等社會化、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城鎮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費支出明顯增長,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導致職工基本消費支出不能在稅前完全扣除。近年來,社會各界要求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呼聲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對此問題提出很多建議。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4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人均消費支出為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 91計算,城鎮職工的人均負擔消費支出為1143元/月。為了使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適應客觀實際情況,修正案(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與城鎮職工的人均負擔基本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相適應,合理解決城鎮居民生活費用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