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68號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經研究,現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凡納入部門預算或作為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廣告收入和有線收視費收入,既不納入部門預算又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以及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應依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