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84號 廣西天華編輯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錄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三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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