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 廣西天華編輯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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