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辦行[2007]76號 廣西天華編輯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司(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財務司(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高檢院計劃財務裝備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司(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財務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切實做好本次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工作,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財政部關于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2007]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清理出的負債項目損益,在取得充分證據的前提下,除損益性質屬于資金掛賬的以外,可以分別比照行政單位、事業單位流動資產核實審批權限進行處理。
二、各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規定權限內核實處理的資產損益事項,報財政部備案后,應當及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三、對中央級行政單位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有價證券損失、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資產損失的核實,審批權限按照分類損失額確定。例如:貨幣資金損失分類損失額(即“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各項損失之和)低于5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準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各項損失逐筆上報,經財政部批準后核銷。
四、屬于財政部核實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資產損益事項,應全部上報財政部。主管部門在對所屬單位資產損益事項進行審核時,有不同核實意見的,應在資產核實工作報告中重點予以披露。
五、對于因涉及國家機密等原因未納入本次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有關資產損益事項,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六、各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有關損益證據進行認真審核,要確保所報送損益證據合法、有效。損益證據為復印件的,要加蓋行政事業單位公章。
七、財政部已經在資產清查報表軟件的基礎上,組織開發了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工作軟件。請及時組織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登陸財政部網站(www.mof.gov.cn)的“行政事業資產清查”版塊下載使用。
二00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