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5]80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國有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產權[2005]24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股權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國有股權管理審核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須在國有控股股東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證券交易所前,組織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審核。
二、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受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時應當審核、查閱以下材料:(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論證報告;(二)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
(三)非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協商意見;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報告和最近一期季度報告。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應當出具《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國有股股權管理備案表》(表式見附件)。
四、國有控股股東取得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備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薦機構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股權分置改革方案。
五、國有控股股東委托上市公司董事會公告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后,未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修改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再出具書面意見;如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修改的,國有控股股東須將修改后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取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后方可公告。
六、國有控股股東須在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復牌后,在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表決前,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七、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復。
附件: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國有股股權管理備案表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