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2010年9月20日 廣西天華編輯
自9月起,我區調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并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此次調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1995年來我區第八次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平均增長幅度為22.4%。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保險待遇以及“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補助等社會保障標準也將陸續調整提高。
最低工資標準分四類
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一類適用地區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從670元提高到820元;二類地區防城港、欽州、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從580元提高到710元;三類地區各縣級市從520元提高到635元;四類地區各縣、自治縣從460元提高到565元。
上述標準按不同類別適用地區增加從115元到150元不等,平均增長幅度為22.4%。
科學測算調整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需要綜合考慮居民生活消費特別是食品的消費支出、職工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多方因素。此次調整是按照《最低工資規定》計算方法進行分析測算,并綜合考慮近期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的變動情況來研究確定的。
最低工資不是標準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除了在各大企事業單位實行外,全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只要與這些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可享受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惟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把加班加點工資、內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資內,以及采取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任意延長工作時間等手段來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資的內涵,是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通過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合理確定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