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