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國稅函[2006]866號 2006年9月29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6]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