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41號 廣西天華編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精神,進一步促進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增加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問題通知如下:
“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可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范圍內從嚴掌握。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