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維護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假冒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業務報告的行為,方便報告使用人及相關部門查詢,促進會計服務市場的規范。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工商局《關于印發廣西區注冊會計師行業鑒證業務報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會〔2007〕6號)的要求,經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2006年12 月30日三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對全區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包括企業年檢期間出具的審計報告,下同)、驗資業務報告實行粘貼防偽標識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和范圍
凡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及分所均屬于防偽標識管理的對象。
防偽標識粘貼的范圍為各事務所依法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
二、防偽標識的使用規定
(一)事務所對外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除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第1502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規定應包括的要素外,應在報告正文首頁右上角位置粘貼統一印制的防偽標識。事務所出具的單個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僅配發防偽標識一個,作為正本交由委托方辦理工商年檢、公司注冊登記等使用,如報告一式多份(含事務所存檔的),則其余副本無須粘貼防偽標識。
(二)防偽標識由我會統一編號,每個編號的防偽標識僅對應粘貼在一個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上。
(三)各事務所、分所應當建立防偽標識登記、使用、保管制度,由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對防偽標識的使用承擔相應責任。
(四)事務所防偽標識遺失的,應立即在省級以上報刊刊登公告并同時向我會備案。
三、防偽標識的申領和發放
(一)由申領人填寫《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經我會經辦人員核對申領人身份后,免費發放給各事務所、分所使用。
(二)防偽標識發放時間從2007年2月5日起開始。
區外事務所在我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區內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直接在我會領取。
未經登記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不發放防偽標識。
(三)在南寧市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00個,之后領取防偽標識一個批量發放限額為50個。南寧市以外的事務所初次申領防偽標識數量為150個,之后領取防偽標識一個批量發放限額為100個。
(四)在南寧市內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10個時,在南寧市外的事務所防偽標識結余數量為20個時,可到我會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識。由各事務所對應防偽標識編號填寫《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附件一)、《驗資報告備案表》(附件二),同時將紙質和電子版《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驗資報告備案表》(這兩個備案表從區注協網站“相關下載”欄下載)及對應收取服務費用的發票存根送我會。我會核對發票存根及備案表后,依據各事務所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備案表》《驗資報告備案表》對應的防偽標識序號,隨機抽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并明確送達我會(或實地抽查)時間后,發放下一批次防偽標識。事務所領取防偽標識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尚未達到領取下一批次防偽標識條件的,應按上述要求報送已使用防偽標識的相關資料。
四、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防偽標識使用的監督
(一)對不執行行業決議,出具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拒不粘貼防偽標識的事務所將根據情況給予訓戒、通報批評、社會公開譴責等懲戒,并建議工商部門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其出具的審計、驗資報告不予采信。
(二)我會將加大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驗資業務質量檢查力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對各事務所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工作底稿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是否降低標準收費,執業質量狀況等內容。
五、實行防偽標識管理的相關法律關系
事務所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上粘貼防偽標識,僅證明各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主體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實性。各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件請從網站“相關下載”欄目下載:
一、會計師事務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報告備案表
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業務報告備案表
三、會計師事務所申領防偽標識登記表
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