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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

來源:天華會計時間:2007-10-16發布人:廣西天華編輯瀏覽:

會協[2007]66號  2007年10月11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加強行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意見》(會協[2005]38號),滿足行業做大做強和國際化戰略對提高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要求,為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的培養、選拔和繼續教育提供重要指導,我會起草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中國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確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的專業素質和實務經歷,提供注冊會計師培養和選拔的衡量標準,指導注冊會計師教育、考試、培訓等人才培養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任何擬成為或已成為注冊會計師的個人,以及有義務培養注冊會計師的各類組織和機構。
  第三條 本指南涉及的主要術語的涵義如下:
  (一)勝任能力,是指注冊會計師能夠在實務工作環境中按照設定的標準完成工作任務。勝任能力是以注冊會計師的專業素質為基礎的。
  (二)專業素質,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實現勝任能力而應當具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對處于不同職業階段的注冊會計師,其專業素質的水平存在差異,且需要通過終身學習加以培養、保持和提高。
  (三)專業知識,是指構成注冊會計師知識主體的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組織和企業、信息技術以及其他相關知識。
  (四)職業技能,是指在職業環境中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各種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術和應用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等。
  (五)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作為本職業成員所特有的職業行為和特征,包括能夠明顯表現職業行為和特征的道德原則。
  (六)實務經歷,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前或之后的、與注冊會計師工作相關的執業經歷。該經歷是個人培養和展示勝任能力的必要途徑。
  (七)申請人,是指擬申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
  (八)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審計業務或其他業務的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或其他業務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
  (九)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十)職業教育,是指申請人參加的與職業相關的資格前教育,以及注冊會計師參加的職業繼續教育。
  (十一)職業繼續教育,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后,為保持和提高專業素質以勝任其工作而進行的學習活動。
  第二章 專業知識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以便能夠在日益復雜、不斷變化的職業環境中勝任工作。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包括:
  (一)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
  (二)組織和企業知識;
  (三)信息技術知識。
  第六條 專業知識可用以培養職業技能。培養終身學習的技能、態度和價值觀與學習知識本身同樣重要。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需要具備的專業知識是不斷變化和擴展的,從事特定環境或行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也存在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持續更新其專業知識。
  注冊會計師獲取專業知識至少應當通過學歷教育階段。
  第二節 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以便為其職業生涯提供核心的技術基礎。
  第九條 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財務會計與報告;
  (二)管理會計與內部控制;
  (三)稅務;
  (四)經濟法與商法;
  (五)審計、審閱及其他鑒證業務;
  (六)金融與財務管理;
  (七)資產和負債的估價;
  (八)職業價值觀與道德。
  第十條 會計、審計、財務、稅務、相關法律及相關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會計職業與會計思想史;
  (二)供內部和外部使用的有關組織運營的報告的內容、概念、結構與含義;
  (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審計準則;
  (四)會計監管;
  (五)管理會計,包括計劃、預算、成本管理、質量控制、業績衡量與評價;
  (六)內部控制知識,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與程序;
  (七)稅務及其對財務和管理決策的影響;
  (八)經濟和商業法律環境知識;
  (九)審計、審閱及其他鑒證服務的知識,包括風險評估和舞弊檢查以及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服務時所實施的程序;
  (十)金融與財務管理知識,包括財務報表分析、金融工具、國內與國際資本市場及資源管理;
  (十一)資產和負債估價的知識;
  (十二)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包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三)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會計;
  (十四)在企業中對非財務業績指標的應用。
  第三節 組織和企業知識
  第十一條 組織和企業知識能夠提供有關客戶運營及其環境的知識,并為職業技能的運用提供背景。
  組織和企業知識包括企業、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如何組織、如何籌資、如何管理及其運營環境的知識。
  具備組織和企業知識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備承擔、參與管理的能力和經驗。
  第十二條 組織和企業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經濟學;
  (二)商業環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業道德;
  (五)金融市場;
  (六)定量方法;
  (七)組織行為;
  (八)管理和戰略決策;
  (九)市場營銷;
  (十)國際商務與全球化。
  第十三條 組織和企業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
  (二)企業與金融市場及其運作;
  (三)定量方法和統計學在商業中的應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業道德;
  (五)組織及其運營的環境,包括主要的經濟、法律、政治、社會、技術、國際和文化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影響和作用;
  (六)環境保護問題和可持續發展;
  (七)組織中的人際關系和團隊協調,包括發起和應對組織變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資源問題;
  (九)項目管理;
  (十)決策支持和戰略,包括商業建議、戰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組織風險和運營風險;
  (十二)市場營銷的有關知識;
  (十三)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務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基本知識;
  (十四)如何根據戰略目標對上述內容進行整合。
  第四節 信息技術知識
  第十四條 信息技術改變了注冊會計師發揮作用的方式。
  注冊會計師不僅應當具備使用信息系統、應用信息技術控制的技能,還應當能夠與團隊一起在評價、設計和管理信息系統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五條 信息技術知識至少應當涵蓋下列學科領域:
  (一)信息技術的基本知識;
  (二)信息技術內部控制的相關知識;
  (三)應用信息技術的相關知識;
  (四)信息系統的評價、設計和管理知識。
  第十六條 信息技術知識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組織和會計信息系統;
  (二)個人系統應用控制相關知識;
  (三)信息系統在組織和會計中的應用,特別是財務會計與報告信息技術系統及其相關的現實問題與發展;
  (四)財務會計與報告信息技術系統中的控制評價與風險評估框架。
  第三章 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在職業環境中能夠合理、有效地運用專業知識,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各類職業技能。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職業技能包括下列五類:
  (一)智力技能;
  (二)技術和應用技能;
  (三)個人技能;
  (四)人際和溝通技能;
  (五)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可以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實務經歷等多種途徑獲得,并通過終身學習不斷拓展。
  第二十條 智力技能通常可分為六個層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應用;
  (四)分析;
  (五)綜合;
  (六)評價。
  在取得執業資格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已經具備最高層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條 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在復雜的組織環境中解決問題、作出決策及適當運用判斷。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夠對不同來源的信息進行識別、獲取、組織及理解;
  (二)能夠進行調查、研究、邏輯思考與分析、推理及質疑;
  (三)能夠識別和解決無既定模式的問題(特別是在陌生環境中)。
  第二十二條 技術和應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技能,具體包括:
  (一)數理能力;
  (二)信息技術能力,包括應用和控制信息技術的能力以及作為信息系統評價者、設計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決策建模和風險分析;
  (四)計量;
  (五)報告;
  (六)遵循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個人技能與注冊會計師的態度和行為有關,個人技能的培養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個體的學習與進步。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個人技能包括:
  (一)能夠自我管理;
  (二)具有創造力、影響力和自學能力;
  (三)能夠在有限的資源中選擇和配置優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夠按照設定的工作時限組織和完成工作;
  (四)能夠預見和適應變化;
  (五)能夠在決策過程中考慮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六)能夠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第二十四條 人際和溝通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基于組織的共同利益與他人共事,接受和傳遞信息,形成合理判斷,并作出有效決策。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人際和溝通技能包括:
  (一)能夠與他人協商共事,并能夠承受和解決沖突;
  (二)具備團隊工作能力;
  (三)能夠與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員交流;
  (四)能夠在職業環境中協商形成解決方案或達成一致意見;
  (五)能夠通過正式或非正式、書面或口頭的溝通方式,有效地表達、討論、報告及辯護觀點;
  (六)能夠進行有效的聽取和閱讀,包括對文化和語言的差異保持敏感;
  (七)能夠在跨文化環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條 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培養廣闊的商業視角、管理意識和全球視野。
  注冊會計師需要的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夠進行戰略規劃、項目管理、人力管理、資源管理及制定決策;
  (二)能夠組織和分派任務,激勵員工并發掘其潛能;
  (三)具備領導能力;
  (四)具備職業判斷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條 在審計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格外重視對下列高層次職業技能的培養:
  (一)能夠應用相關審計準則;
  (二)能夠評價被審計單位對相關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情況;
  (三)能夠進行調查和抽象邏輯思維,并以質疑的態度進行分析;
  (四)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五)能夠運用職業判斷;
  (六)具備承受和解決沖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普通教育對職業技能的獲取具有重要作用,并側重于對非專業知識、智力技能、個人技能、人際和溝通技能、組織和企業管理技能的培養。
  普通教育至少應當包括:
  (一)理解歷史觀點和事件以及當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國際視野;
  (二)了解人類行為的基本知識;
  (三)能夠意識到當今世界存在的各種思想、問題以及國際經濟、政治和社會勢力;
  (四)具有數據調查和評價的經驗;
  (五)能夠進行調查和邏輯思考,并以質疑的方式思考問題;
  (六)具有一定的藝術、文學和科學鑒賞力;
  (七)能夠意識到個人價值觀和社會價值觀;
  (八)能夠作出價值判斷。
  第四章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二十八條 接受和遵循注冊會計師職業的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進行職業判斷,并在職業行為中考慮社會和行業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冊會計師職業的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要求,是區分注冊會計師與其他人員的重要標志。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的基本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包括:
  (一)維護公眾利益,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通過終身學習,培養、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三)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
  (四)職業行為恰當,包括合理確定專業服務收費,不收取或不支付傭金,不從事與執行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工作,保持與同行的良好工作關系,不對自身能力作廣告,以恰當的方式進行業務招攬和宣傳等。
  第三十條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需要通過課程學習(特別是專門課程)和實務經歷實現。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貫穿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生涯的始終,并應當作為注冊會計師終身學習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培養目標包括:
  (一)維護公眾利益,保持對社會責任的敏感;
  (二)不斷進取和終身學習;
  (三)珍視自身信譽,負責任,守時,有涵養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學習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道德的含義;
  (二)原則導向和規則導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異,包括各自的優點與不足;
  (三)對基本道德原則的遵循,包括獨立、客觀、公正,培養、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等;
  (四)職業行為和對執業技術準則的遵循;
  (五)獨立性、職業懷疑態度、受托責任及公眾期望等觀念的含義;
  (六)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包括法律法規與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
  (八)不道德行為對個體、行業乃至社會產生的后果;
  (九)商業與公司治理中的道德問題;
  (十)注冊會計師個體的道德問題,包括檢舉、利益沖突、道德困境及其解決等。
  第三十三條 在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重視基本道德原則在職業環境中的實現途徑和運用、不道德行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決途徑。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始終關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與自身工作的沖突,并對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有關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實務經歷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前具備相關的實務經歷(以下簡稱“資格前實務經歷”),且該實務經歷的期間和強度應當足以證明其已具備勝任注冊會計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三十六條 資格前實務經歷的期間至少兩年,且應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領域中的實務經歷。
  第三十七條 資格前實務經歷為申請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養勝任能力的職業環境。
  資格前實務經歷提供的職業環境能夠在下列方面培養申請人的勝任能力:
  (一)增進對組織、企業運作及工作關系的理解;
  (二)能夠將會計工作與其他企業職能及活動相聯系;
  (三)對提供服務的環境保持敏感;
  (四)培養在實務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并保持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能力;
  (五)有機會在工作中承擔逐步增大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是否符合申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條件,應當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鑒定意見,并報經注冊會計師協會核準。
  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應當在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負責人的督導下獲得。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要求,為申請人制定資格前實務經歷計劃,并報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評價申請人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記錄,與事先制定的資格前實務經歷計劃進行對比,并評估計劃的進度,在必要時考慮調整計劃或進度。
  第四十條 督導人有責任向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監督,并對申請人參與項目的績效進行考評。
  第六章 對審計項目負責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更高水平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以及實務經歷。
  第四十二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的勝任能力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完成高質量的審計業務具有領導責任意識;
  (二)能夠在遵循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下形成結論;
  (三)具備承接和保持客戶與特定審計業務的能力;
  (四)具備向項目組成員合理分配工作任務、以最終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的能力;
  (五)能夠按照審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
  (六)能夠為已執行的審計工作進行咨詢、評價和討論;
  (七)能夠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七章 對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審計業務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條 在執行特定環境(如跨境審計業務)或特定行業(如金融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與該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歷。
  第四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跨境審計業務至少應當具備下列方面的專業知識:
  (一)適用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
  (二)多地點審計與集團審計的方法;
  (三)適用的上市要求;
  (四)適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適用的當地監管規定;
  (六)全球的和當地的經濟與商業環境。
  在執行跨境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意識到對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的應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響而更加復雜。
  第四十五條 不同行業的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財務會計與報告標準及慣例,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行業的具體情況獲取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四十六條 在執行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在該特定環境或特定行業中的審計實務經歷,且審計實務經歷的期間和強度應當足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已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
  第八章 職業繼續教育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四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后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樹立終身學習的職業理念。
  職業繼續教育是資格前職業教育的延伸,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職業繼續教育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以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第四十八條 保持并不斷提高勝任能力的主要責任在于注冊會計師自身。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為注冊會計師履行該責任提供適當的機會、資源,并予以規范、指導及評估。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注冊會計師獲得職業繼續教育提供適當的機會、資源,并予以規范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體現不同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發展目標、所處的職業領域和發展階段的差異,以及職業環境的變化。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參加有組織的職業繼續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職業繼續教育。
  第五十一條 當中斷執業且仍有意愿繼續執業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業中斷期間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參加職業繼續教育,以保持勝任能力。
  第二節 職業繼續教育的質量特征
  第五十二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相關的、可計量的、可驗證的、且需要經過評估的學習活動和結果。
  第五十三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相關的,即通過職業繼續教育培養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應當與注冊會計師當前及未來的職業工作和責任相關。
  第五十四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可計量的,即學習活動能夠通過學習時間或強度計量,或能夠通過對學習效果的評估加以計量。
  第五十五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是可驗證的,即學習活動能夠通過可靠的信息來源得以客觀驗證。
  第五十六條 職業繼續教育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評估,以確保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繼續教育符合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相關要求。
  第三節 職業繼續教育的評估
  第五十七條 職業繼續教育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注冊會計師參加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和產出情況。
  第五十八條 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情況是通過設置一定的學習活動量加以評估的,且設定的學習活動量應當能夠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勝任能力。
  學習活動量通過學時計量,包括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設定的折合標準將其他計量單位折合為學時。
  第五十九條 職業繼續教育的產出情況需要注冊會計師通過提供各種形式的職業繼續教育成果,證明其勝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夠證明注冊會計師保持和提高勝任能力的職業繼續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學習活動的結果、取得的工作績效等。
  第六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真實、完整地保管與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和產出情況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并應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記錄和證明材料。
  第六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的職業繼續教育情況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指南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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