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稅總局 財稅[2007]80號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便于企業執行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稱新會計準則),協調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政策差異,現就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可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與金融負債相關的利息費用,應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的條件,未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等成本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