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會〔2007〕16號 2007年12月29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及解釋(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執行新會計準則有關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新會計準則首次執行日,因會計政策變更的下列事項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抵債資產、金融資產等減值準備的,或者由于會計政策的原因導致減值準備計提不足的,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應當計提或補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對于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未計提折舊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補提相應的折舊額,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二)對于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于所持有的金融負債,應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將賬面價值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攤余成本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執行日之前采用名義利率法計量相關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與按照實際利率法計量的攤余成本相差較小的,可以不作調整。
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資本公積。
對于應當采用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并將賬面價值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攤余成本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執行日之前采用名義利率法計量相關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與按照實際利率法計量的攤余成本相差較小的,可以不作調整。
(三)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為權益法核算,并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或資本公積。
除上述(一)至(三)之外的其他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解釋的規定執行。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有關財務報表列報的要求
在首次執行日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的首份中期財務報告或首份年度財務報表,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解釋的規定。